安徽工业大学章程
(2023年修正)
序言
安徽工业大学是一所具有行业特色、以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创建于1958年,1977年经国务院批准组建马鞍山钢铁学院;1985年更名为华东冶金学院;199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安徽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0年经教育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华东冶金学院和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安徽工业大学。2016年学校成为科学技术部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动支持高校。
安徽工业大学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秉承“精工博学、厚德敏行”的校训,形成了“团结、求实、勤奋、创新”的优良校风和“高标准、严要求”的办学传统,积淀了“至诚报国、服务人民,追求真理、崇尚科技,无私奉献、争创一流”的大学文化,凝练了“强化实践注重创新、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
面向未来,学校以立德树人、创新学术、服务社会、传承文明为己任,致力于培育时代新人、服务重大需求,建设国内知名特色高水平大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工业大学”(简称为“安工大”),英文名称为“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AHUT”)。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路59号。
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立足安徽、服务行业、面向全国、走向未来,努力培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强,富有家国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构建和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保证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学结构、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积极推进学科交叉融合。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理工文交融、学思用贯通的人才培养机制,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学科、科研和人才等优势,彰显工科特色,推进产教科教融合,主动服务国家、行业、区域、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推进教育国际化,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合作办学和科学研究;开展留学生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教学部)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逐步扩大学院(教学部)自主管理权,发挥学院(教学部)办学主体作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二十条 学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安徽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
(二)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三)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五)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和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学校依法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二)为学校提供足额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提高基本支出经费投入比例,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保障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四)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根据教学需求,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经费,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
(七)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三)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党委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领导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健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省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省监委驻安徽工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简称“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授权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章 校行政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
(七)推进学校法治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五章 学术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等;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由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依各自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各学院(教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或按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院(教学部)学术分委员会职权由其教授委员会行使。
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另行制定,依其章程、工作条例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各类学位的评定、授予;
(二)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等工作;
(三)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裁决学位授予争议;
(五)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建、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依其章程或条例执行。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施民主管理,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校决策咨询委员会等,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维护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教学部、直属单位)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章程或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1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依其章程或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院(教学部、直属单位)两级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学生会及研究生会组织。校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学生会及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等规定开展活动;学校应提供民主参与渠道,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财经管理、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发展项目、重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党委、行政办学治校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校决策咨询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议组织,委员由校内外相关专家、学生代表等组成,由校长聘任。校决策咨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其章程或条例开展活动。
第七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按学科分类设立和调整学院(教学部)、科研院所等教学科研机构。学院(教学部)、科研院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学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院(教学部)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及指标分解等具体工作计划;
(二)拟订学院(教学部)内部机构设置及制定内部工作流程、职责范围及业绩考核办法,拟订内部人员的聘用方案,管理内部行政事务;
(三)组织学院(教学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等日常活动;
(四)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室(中心、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
(五)负责学院(教学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管理与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组织落实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学部)实行以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教授委员会审议咨询,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学部)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经学校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所属教学系、研究所、工程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单位。
第四十八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教学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学院(教学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教学部)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行政主要负责人,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根据需要可设置名誉院长。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教学部)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院长(主任)定期向全学院(教学部)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学部)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教学部)实施学术治理、民主管理的组织,行使学院(教学部)重要学术事项的审议、评定职责,为学院(教学部)管理决策提供咨询。
学院(教学部)教授委员会成员由本学院(教学部)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可根据需要,适当吸收校内外同行专家学者参加。
第五十二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教学部)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
第五十五条 教职员工的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依规领取相应酬金;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学习、进修、培训和晋升机会;
(五)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者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制度规定、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的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履行育人职责,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
(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自觉提高工作业务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制度规定、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在站博士后、进修教师、外籍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办学实际,切实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申诉机制,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九章 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等。以国家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开展精准化就业指导服务,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按国家要求及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第六十三条 学生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获得就业和职业规划指导等;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等;
(五)平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晓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的义务:
(一)勤勉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各类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评奖评优等制度,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建立健全听证、申诉等学生诉求表达与权益救济机制,尊重、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进修、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十八条 国(境)外留学生的权利、义务及教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理事会 校友会 基金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理事会章程另行制定,理事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各类校友活动,促进海内外各领域、各行业校友组织发展。学校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规划,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安徽工业大学校友包括:在安徽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或学员;在安徽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学校校友会有关事项依其章程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资金募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展办学资源,按照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科学防范各类经济风险;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运行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检查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在办学存续期间应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学校保护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物和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合理使用无形资产。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训:精工博学、厚德敏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外圆内方两层圆形徽标。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的徽章为红底白字,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徽章为橘黄底红字,校友徽章为蓝底白字。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为张国宝作词、王怀坚作曲的《安徽工业大学校歌》。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20日。
第八十二条 马鞍山钢铁学院、华东冶金学院校名由舒同先生所题,学校校徽、校门等标志性方位上出现的“安徽工业大学”字样一般采用舒同体。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它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与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长提议,按照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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